國內旅游合同范本
篇一:國內旅游合同
使用說明
一、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選擇具有合法經營旅游業(yè)務資格的旅行社。旅行社應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頒發(fā)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旅行社應開具發(fā)票。旅游者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可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項目以及其他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旅游者應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旅游項目。
四、旅行社委托組團的,須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
五、在填寫本合同第二條“游程與標準”時,旅行社應以準確、明晰的語言表述,不得出現“準X星級”、“相當于X星級”等模糊用語。
六、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應真實注明該旅游項目所包含的景點門票及住宿、餐飲、交通標準、導游服務等相關內容。自選項目應安排在自由活動時間,并不得影響旅游整體行程。旅行社不得強制旅游者參加其安排的自選項目。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國內旅游合同(2004年A版和B版)》合并修改版本,自本通知下發(fā)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xù)使用。
八、旅游咨詢與投訴機構:
上海市區(qū)(縣)旅游部門地址:旅游質量監(jiān)督電話:郵編:上海市旅游質量監(jiān)督所地址:中山西路2525號郵編:200030
投訴電話:64393615、962020
上海市旅游局地址:大沽路100號郵編:200003
質量監(jiān)督電話:962020
國家旅游局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
質量監(jiān)督電話:(010)65275315
上海市消費者申(投)訴舉報中心
舉報投訴電話:12315
合同編號:
上海市國內旅游合同
(2009版)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編號:
經營范圍:
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雙方經過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合同標的
旅游路線名稱團號:。
組團方式□自行組團□委托組團(被委托方)。
行程共計天夜(含在途時間)。
出發(fā)日期,出發(fā)地點。
途徑地點。
目的地。
結束日期,返回地點。
第二條游程與標準(如附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游覽項目名稱。
游覽時間。
景點名稱。
景點游覽時間。
往返交通,標準。
游覽交通,標準。
住宿天數,旅游飯店名稱,標準。
用餐次數,標準。
自選項目名稱,費用。
旅游者自由活動時間,次數。
購物場所名稱。
購物次數,時間。
地接社名稱。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第三條旅游者保險
乙方應提示甲方購買旅游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保險金額:元,保險費元。
第四條旅游費用及其支付
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總額元,費用付款期限。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現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第五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甲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權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游消費項目。
3.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有權要求乙方協(xié)助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甲方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可憑有效憑證要求乙方先行賠付。
4.在旅游過程中,甲方應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
5.在自由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6.行程中發(fā)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xié)商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7.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并及時通知旅行社。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如實介紹相關旅游服務項目和標準,向甲方推薦購買個人旅游意外保險,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2.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提供服務。對在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乙方應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3.甲方屬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游景點門票優(yōu)惠的,雙方對該旅游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4.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費用遇國家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fā)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5.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團隊多數成員同意后可以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變更后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按實結算。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旅游出行前,一方當事人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方在出發(fā)前72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違約方在出發(fā)前72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3.以上違約責任如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票務等損失,可參照相關部門有關條款另行賠償,違約金或賠償金總額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二)旅游途中甲方或乙方承擔的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未按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相關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三)其它違約責任。
第七條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fā)生爭議的,可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行程單和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簽約地點: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住所: 營業(yè)場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經辦人):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郵編: 郵編:
日期: 日期:
篇二:國內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旅游者或單位)
住所或單位地址:
電話:
乙方:(組團旅行社)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游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xié)商,自愿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旅游內容〕本旅游團團號為:
旅游線路為:。
旅游團出發(fā)時間為年月日,結束時間為年月日,共計天夜。
前款所列旅游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游行程表》!堵糜涡谐瘫怼方浖住⒁译p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服務標準〕本旅游團服務質量執(zhí)行國家旅游局頒布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旅游費用〕本旅游團旅游費用總額共計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元人民幣,余款應于出發(fā)前日付訖。
第四條〔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xù)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xù)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飲住宿費:《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4、游覽費:《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游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覽地交通費、非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游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游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游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游服務費)。
7、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前款第2項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辦理。第3項的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非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fā)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y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4、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費用。
5、其他非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出發(fā)時間地點〕甲方應于年月日時分于(地點)準時集合出發(fā)。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fā),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人數約定〕本旅游團須有人以上簽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可以于約定出發(fā)日前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乙方對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2、訂立另一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補足。
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通知到甲方的,應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賠償甲方。
甲方提供的電話或傳真須是經常使用或能夠及時聯(lián)系到的,否則乙方在本條及其他條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甲方退團〕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或開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0%.
第九條〔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0%.
第十條〔合同轉讓〕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fā)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甲方義務〕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游團旅游,并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二條〔乙方義務〕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購買保險,并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愿購買旅游期間的個人保險。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的手續(xù),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并承擔補辦手續(xù)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游服務;無全陪的.旅游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發(fā)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xié)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fā)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如購物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為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xié)助甲方退還或索賠;如購物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7、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游期間搭乘飛機、輪船、火車、長途汽車、地鐵、索道、纜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xié)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十四條〔擅自變更合同〕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游費用,并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游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
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游費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旅游行程延誤〕因乙方原因,導致旅游開始后行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并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
甲方因延誤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棄團〕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中途離團〕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乙方延遲履行本合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九條〔擴大損失〕甲、乙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二十條〔委托招徠〕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為招徠時,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費用為由免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合同生效〕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 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碼: 負責人:
電話或傳真: 電話或傳真: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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