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日常工作中,用人單位咨詢的涉及經濟補償金問題的比例較大,我們將經濟補償金計發(fā)問題中爭議較多的一些熱點問題加以歸納,以供大家參考。
一、計算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包括獎金和加班費嗎?
上述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應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基本工資、季度獎金、年終獎金、加班費及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二、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如何計算月平均工資?
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例如勞動者工作8個月,期間共獲得10萬元收入,則其平均工資為12500元/月(10萬元/8個月)。
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是否包括勞動者離職當月?
一般不包括勞動者離職當月,應當從勞動者離職前一個月起算,往前倒推12個月來計算相關基數。例如員工在2017年2月17日離職,那么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應為2016年2月份至2017年1月份。
四、員工2008年之前入職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否分段計算?
就北京而言,統(tǒng)一按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不再以2008年為界分段計算。另外,高收入員工的月平均工資需按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封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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