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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謹防“試用期”陷阱
時下,不少大學畢業(yè)生忙著找工作。“對于初入職場的大學畢業(yè)生而言,試用期陷阱不得不防。”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員提醒,試用期不是白用期,求職者要警惕4類試用期陷阱。
單約試用期。目前,部分用人單位只與求職者簽訂單約試用的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3個月到6個月不等,為的.是能夠在試用期內(nèi)使用廉價勞動力還能方便解除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隨意延長試用期。有些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故意延長試用期期限。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有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榨取廉價勞動力。部分用人單位給試用期的求職者支付低工資甚至不支付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拒交或欠交社保。很多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交社保,過了試用期再為求職者辦理社保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事實上,一旦勞動關(guān)系建立,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勞動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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