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內(nèi)蒙古阿拉善住房公積金提取須知的范文
一、須備資料
1.購買新建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繳款憑據(jù)(有效期一年,下同);購買二手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契約或協(xié)議)、契稅完稅憑證;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契約或協(xié)議),房改辦批文、購房繳款憑據(jù);購買拆迀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迀協(xié)議、房屋拆迀部門開具的專用收款收據(jù)。
2.建造具有產(chǎn)權的自住住房的,出具城建部門批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工程建設許可證》(有效期一年);翻建、大修的.,由房產(chǎn)管理部門(房產(chǎn)經(jīng)營公司)出具<鑒定書>,并提供工程預算或決算資料。
3.離、退休的,出具離退休的批文或證書。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出具醫(yī)院證明或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5.調(diào)出本市的,提供戶口遷出證明、工資關系介紹信或調(diào)函,不迀移戶口的,提供與外地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出境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證件。
6.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出具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繼承證明。
7.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還款證明(有效期一年)。
8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guī)定比例15%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
9.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chǎn)權的自住住房及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其配偶憑結婚證或戶口簿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二、提取程序
填制《支取申請書》并蓋章 —> 管理中心審核并在三日內(nèi)通知申請人。
三、相關事項
1.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其住房公積金納入 “住房公積金暫存戶”管理。按規(guī)定提取時,還須提供下崗、失業(yè)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每年辦理一次,且只能提取相當于年度歸還貸款本息數(shù)額。
3.各項提取,金額一律到仟元。
4.購買房屋使用權,房屋裝潢的,繳交不正常的不予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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