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生育津貼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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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職業(yè)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xiàn)金補助。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地區(qū),支付標準按本企業(y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地區(qū),生育津貼由本企業(yè)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0天。部分地區(qū)對晚婚、晚育的職業(yè)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一)職工生育津貼按以下標準計發(fā):
1、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2、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
3、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4、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二)遇有下列情況時,還會增加生育津貼:
1、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3、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扎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
4、女職工晚育(年滿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另外女職工生育所能享受的待遇如下: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期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guī)定辦理,不適用本規(guī)定。
勞動部、人事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規(guī)定: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二)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y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yī)療機構檢查或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yī)療經費渠道開支。
(三)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y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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