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規(guī)范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jiān)管工作,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下面是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全文內容,歡迎參考。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保護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下簡稱廢物原料)的檢驗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口廢物原料的檢驗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所轄區(qū)域進口廢物原料的檢驗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對進口廢物原料的供貨商、收貨人實行注冊登記制度。供貨商、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取得注冊登記。
注冊登記有效期為5年。
第五條 國家對進口廢物原料實行裝運前檢驗制度。國家質檢總局對裝運前檢驗和裝運前檢驗機構依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進口廢物原料報檢時,收貨人應當提供檢驗檢疫部門或者檢驗機構(以下稱裝運前檢驗機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
進口廢物原料到達中國境內口岸后,由檢驗檢疫部門依法實施檢驗檢疫。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廢物原料實行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管理。
第二章 供貨商注冊登記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進口廢物原料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申請供貨商注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所在國家(地區(qū))合法的經營資質;
(二)在其所在國家(地區(qū))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環(huán)境保護、固體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
(四)獲得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RIOS體系等認證;
(五)具有對所供商品進行環(huán)保質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證其所供商品符合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環(huán)境保護、固體廢物管理的國家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
(六)近3年內未發(fā)生過重大的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質量問題;
(七)具有在互聯網申請注冊登記及申報裝運前檢驗的能力;
(八)具備放射性檢測設備及其他相應的基礎設施。
第九條 申請注冊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冊登記申請書;
(二)經公證的稅務登記文件,有商業(yè)登記文件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商業(yè)登記文件;
(三)組織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的說明;
(四)標明尺寸的固定辦公場所平面圖,有加工場地的,還應提供加工場地平面圖,3張以上能全面展現上述場所和場地實景的照片;
(五)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或者RIOS體系等認證證書彩色復印件;
(六)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冊登記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原件以及委托雙方身份證明復印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應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申請人提出的注冊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且補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三)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補正有關申請材料的,應當終止辦理注冊登記,并告知申請人。
(四)未按要求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或者補正后申請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該申請。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自受理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成專家評審組,實施書面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jié)規(guī)定的期限內,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評審組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作出評審結論,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評審報告。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登記的決定。
國家質檢總局對審查合格的,準予注冊登記并頒發(fā)注冊登記證書;對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冊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注冊登記證書應注明注冊登記有效期的起止時間。
第十三條 供貨商注冊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涉及注冊登記證書內容變更的,供貨商申請變更時應交回原證書。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變更涉及原注冊登記證書內容的,應重新頒發(fā)證書。
(二)供貨商的名稱、商業(yè)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任意兩項或以上發(fā)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注冊登記。
第十四條 供貨商需要延續(xù)注冊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注冊登記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延續(xù)申請,并按照本管理辦法第九條要求提交材料。
在注冊登記有效期內,國家質檢總局只受理一次延續(xù)申請。
供貨商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出延續(xù)申請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認定為不符合注冊登記延續(xù)的法定條件,不予受理該申請,在注冊登記有效期屆滿后,其注冊登記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根據供貨商的申請,在注冊登記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xù)注冊登記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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