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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學條例草案
深圳大學已完成《深圳大學條例》的立法草案,下一步將繼續(xù)修改完善。經(jīng)過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后,它或將成為國內首部專項高校立法。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蔣宇揚一行赴深大召開了《深圳大學條例》立法進展調研會。
據(jù)介紹,2009年5月,國務院批復的《深圳市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明確指出:“加大對深圳大學的支持力度,進一步擴大辦學自主權,推進治理模式改革,創(chuàng)新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努力把深圳大學辦成高水平、有特色的一流大學,為高等教育跨越式發(fā)展探索新途徑、新方式。”深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深圳大學立法事宜,并給予了大力支持,深大立即開展了立法前期調研和法規(guī)草案起草工作。近一年來,深大立法調研工作組搜集整理匯編了數(shù)百萬字的資料,在結合我國國情和深圳特區(qū)實際,尤其是在深圳大學三十年來作為特區(qū)大學、實驗大學、窗口大學的不斷改革創(chuàng)新實踐和成熟經(jīng)驗的基礎上,針對高校去行政化、減少教育行政審批、切實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等核心和普遍性問題完成了立法草案。
課題組成員介紹,《深圳大學條例》突出了以下重點:一是創(chuàng)新和規(guī)范深圳大學和主管的政府機構的相互關系,爭取政府更多的支持并將其法定化,擴大和保障學校辦學的自主權。二是創(chuàng)新和規(guī)范深圳大學自身的法定機構治理機制。三是在“管辦分離”,依法治理、全面監(jiān)督、高度自治的法定機構治理模式下,創(chuàng)新和規(guī)范對深圳大學辦學的多種監(jiān)督機制。四是最大限度實現(xiàn)深圳大學招生、學科設置、經(jīng)費開支、人事招聘和待遇、基建和采購招投標、獎懲機制等依法獨立高效運行。
深圳大學校長李清泉認為,在如何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的現(xiàn)代大學治理體系,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現(xiàn)代大學結構問題上,《深圳大學條例》做出了以下突破:一是建立了理事會決策、黨委領導、校長負責的領導體系;二是創(chuàng)新大學學位制度,實行大學學位制度,自行設定博士、碩士學位和專業(yè)標準,并頒授相應的大學學位證書;三是擴大和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明晰政府和學校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爭取政府支持,進一步去行政化;四是實行多種監(jiān)督機制,使大學信息公開化、透明化,進一步加強了社會的監(jiān)督。
蔣宇揚對《深圳大學條例》的制定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他說,《深圳大學條例》的實踐,切實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在特區(qū)高教改革方面具有里程碑意義!渡钲诖髮W條例》將作為國內第一個大學的立法推行,這對學校乃至城市的發(fā)展都具有重大意義!渡钲诖髮W條例》從治理結構、民主管理到監(jiān)督機制都具有改革創(chuàng)新的思維。他建議《深圳大學條例》在修改完善的過程中可進一步突出大學的學位、新設學科的建立與深圳市的經(jīng)濟建設和產(chǎn)業(yè)布局的一致性。
《深圳大學條例》草案解讀
國內首部專項高校立法或將在深圳誕生。目前,深圳大學已完成《深圳大學條例》的立法草案,下一步將繼續(xù)修改完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相關人員已赴深大就此展開調研。
通過立法方式制訂大學條例或者大學章程,這是確保條例(或章程)有法律效力,讓條例(或章程)成為大學依法自主辦學的最高憲章的重要途徑。此前,在國家教育部的推動下,我國一批大學已頒布了大學章程。但客觀而言,由于這些大學章程是由學校內部起草,然后提交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再頒布的,其性質還是屬于行政規(guī)章,而非法律文本,其所能發(fā)揮的作用也比較有限。在這些章程頒布后,相關學校的辦學、管理,并沒有多大實質性變化。
對于大學條例(或章程)的制訂,一直以來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當大學獲得辦學自主權之后(在國外指特許狀),章程主要解決大學如何自主辦學的問題,即理順學校內部治理結構。這樣的章程只要經(jīng)過行政部門審批,也具有法律效力。而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我國大學當前既存在學校沒有合理的現(xiàn)代治理結構的問題,更存在沒有辦學自主權的問題,而且,沒有辦學自主權的問題還比較嚴重,如果大學條例(或章程)只由學校內部制訂再經(jīng)行政部門審批,無法解決落實辦學自主權這一根本問題,條例(或章程)很難真正發(fā)揮作用。只有通過立法程序,才能明確政府、舉辦者、辦學者、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權責邊界,同時推進、監(jiān)督政府部門依法放權。
筆者贊成后一種意見,并呼吁應該把大學條例(或章程)的制訂納入立法程序。發(fā)達國家大學制訂大學章程,也有兩種形式,一是通過立法(由議會審議)制訂,這針對學校沒有明確自主權的情形;二是由學校董事會起草制訂,這針對學校已獲得明確自主權的情形。我國于1999年實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確規(guī)定,高校有包括招生、教學、學科專業(yè)設置等7項辦學自主權,但落實這些辦學自主權,十分艱難。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仍是“十三五”期間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務。很顯然,針對我國高校缺乏辦學自主權的現(xiàn)實,為順利推進管辦評分離的改革,只有把大學條例(或章程)的制訂納入立法程序,才能通過廣泛的利益博弈,明確政府和高校在辦學中各自應該扮演的角色,推動辦學自主權盡快落地。另外,這對于推進學校內部去行政化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單純以行政力量主導大學內部去行政化的改革,很容易陷入悖論。近年來,一些高校也在校內大力推進行政權和教育權、學術權的分離,建立了教授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可核心的權力還是掌握在行政之手,教授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并不能獨立運行,真正負起學校教育與學術事務的管理職責,而是淪為擺設。這也需要廣大師生、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努力打破原有的權力和利益架構,切實建立起現(xiàn)代大學制度。
事實上,早在南方科技大學籌建時,深圳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南科大創(chuàng)校校長朱清時就提出,要通過立法方式,制訂南科大章程,并把這作為南科大改革的重要內容。而深圳大學條例已完成立法草案,則更令人欣喜。這表明,尋求通過立法方式制訂大學條例的探索,一直在積極推進。如果深圳大學條例能通過立法程序頒布,明確政府作為公辦大學舉辦者的責任、權力,以及大學擁有的自主權,理順政府管理學校、學校內部治理結構,那么,這一條例的制訂,將對我國其他高校制訂條例和章程,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徹底打破以行政規(guī)章方式制訂大學章程的陳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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