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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托書簽訂注意事項
授權委托書簽訂注意事項
授權委托書是指當事人為把代理權授予委托代理入而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委托人實施授權行為的標志,是產生代理權的直接根據。授權委托書分為兩種:一種是民事代理授權委托書;另一種是訴訟代理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yè)、現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
2.委托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質的遺囑、收 養(yǎng)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
3.委托的權限范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依據,律師代書時一定要寫明確。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范圍有三種情況:A、 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B、特別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連續(xù)反復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C、總委 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委托代理權分為兩種:A、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當事人為一般的訴訟行為,如提出證據、進行辯論、申請財產保全等。 B、特別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進行某些重大訴訟行為,如有權代理當事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有權提起上訴或反訴;有權與對方當事人和解等。理應注 意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針對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質,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時授予的代理權限作了限制性的規(guī)定,即“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 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簽訂授權委托書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授權委托方法有三種:明示授權、默示授權和追認。
2.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寫明起與止的時間,不寫起止的時間,就容易引起爭議。
3.特別授權委托書如果是公民之間的,應當辦理公證,以確保委托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追認權
追認權即,是本人通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
法律特征主要有兩點:
從性質上說,追認權是一種形成權,追認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對效力待定行為的承認或拒絕均取決于本人單方意志,無需征得行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從法律后果上說,追認權的行使結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變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本人的追認具有溯及力,一經追認,其效力待定的行為自始有效,使未經授權的效力待定行為與效力確定行為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從而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
追認的成立要件
1.行為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行為的本質就是行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則不存在追認問題。
2.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對效力待定行為進行追認時,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這不僅指本人在追認時必須具備行為能力,而且本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也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3.被追認的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
被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如果承認對非法行為可以追認的話,無異于允許行為人可以實施非法的行為,而后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違于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并且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抵觸。但是,對于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以及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加以區(qū)別對待。
追認的方式及時間
我國《合同法》雖然規(guī)定了追認這一法律制度,但是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追認的方式和時間,筆者認為這是我國現行《合同法》的疏漏之處,應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補充,使追認這一制度更易在司法實踐運用。
追認的方式
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為作為(特定行為)和不作為(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為,即可以通過本人“作為”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為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后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原則上,沉默不能視為追認,但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中規(guī)定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是沉默而為的追認。
追認的時間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確定追認的期限不論對行為人還是相對人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該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fā)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盡快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對人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的法律關系之中而蒙受損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僅規(guī)定了,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并沒有規(guī)定權利人追認的時限,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為缺乏一個統一的時限,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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