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在线观看视频免费,国产第2页,人人狠狠综合久久亚洲婷婷,精品伊人久久

我要投稿 投訴建議

口頭合同

時間:2024-07-15 03:15:12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口頭合同合集七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也是實現專業(yè)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口頭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口頭合同合集七篇

口頭合同 篇1

  【案例1】:

  市民張先生20xx年來柳州市某單位工作,在柳北區(qū)某小區(qū)租了一套兩居室的房屋,并把家人接來共同生活。在租房時,張先生與房東劉女士簽訂了兩年的租賃期限。然而,20xx年5月,劉將上述房屋轉賣給韋先生,并辦理了過戶。隨后,韋來到上述房屋,要求張搬離。張無奈之下,將劉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由劉退還預先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共1.2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雙方租賃合同解除,支持了張的訴求。

  說法:

  《合同法》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旨在保護承租人的利益。但是,上述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原出租人無權對承租人在產權變更前的違約行為追究責任。本案中,劉將房屋易主,但是并不影響之前與張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繼續(xù)生效;之后因租賃無法進行,雙方也都同意解除,已預支的租金和押金應予以返還。

  口頭解除合同 仍要支付租金?

  【案例2】:

  20xx年9月,與房東周某口頭協商解除之前的租賃合同后,小覃搬出周位于躍進路的一處門面。3個月后,小覃卻被周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租賃合同,并由小覃支付拖欠的租金6000元。小覃很無奈,自己明明已經搬離了門面,而且雙方也口頭約定解除了租賃合同,為何還要再支付租金。之后,經法院調解,小覃支付了20xx元給周某,雙方解除了之前的租賃合同。

  說法:

  雙方簽訂的合同,只要不違背國家禁止性的法律規(guī)定,都是有效的。只要合同未解除,雙方都應按合同內容兌現。從合同上來講,租客即使未使用房屋,也應該支付房租。法官提醒,口頭解除合同是存在隱患的,一旦有一方不認賬就可能發(fā)生糾紛。因此,一旦決定不再租賃房屋,雙方要積極溝通,一定要從法律上解除合同,即雙方簽署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口頭合同 篇2

  《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民法通則的這一規(guī)定并沒有提出嚴格的書面形式要求,應當說對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則,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屬例外情形。但是,我國現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關合同的規(guī)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如經濟合同法第三條中規(guī)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鄙嫱饨洕贤ǖ谄邨l中規(guī)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并簽字,即為合同成立!奔夹g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采用書面形式!焙I谭ㄒ(guī)定,船舶所有權的轉讓、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賃)、海上拖航合同都應當以書面訂立。其他法律對具體合同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規(guī)定還有:勞動法第十九條、商業(yè)銀行法第三十七條、合伙企業(yè)法第三條以及擔保法第十三條等等。我國參加國際公約,也往往對公約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予以保留。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認定其為無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規(guī)定,涉外經濟貿易“訂立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確認無效”。由于我國法律在對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規(guī)定中除了規(guī)定這些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外,沒有對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實踐中有不少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在制定合同法的過程中,對于合同的形式有不少意見,歸納起來有兩種。一種意見認為,合同法應當規(guī)定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合同容易發(fā)生爭議。另一種意見認為,合同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凡是不違反法律,民事主體雙方自愿訂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應對合同再規(guī)定限制條件。

  在起草的過程中,有關合同形式條文的寫法也數易其稿?紤]到既要適應現實需要,又要提倡當事人盡量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避免口說無憑,使訂立的合同規(guī)范化、法制化,本條對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現內容的方式達成的協議。這種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于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有積極意義。書面形式一般是指當事人雙方以合同書、書信、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達成協議?陬^形式是指當事人面對面地談話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達成協議。以口頭訂立合同的特點是直接、簡便、快速,數額較小或者現款交易通常采用口頭形式。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口頭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廣泛采用的合同形式?陬^形式當然也可以適用于企業(yè)之間,但口頭形式沒有憑證,發(fā)生爭議后,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除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合同還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我們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稱之為默示合同。此類合同是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明確表示成立,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賃房屋的合同,在租賃房屋的合同期滿后,出租人未提出讓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繼續(xù)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我們可以推定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再如,當乘客乘上公共汽車并達到目的地時,盡管乘車人與承運人之間沒有明示協議,但可以依當事人的行為推定運輸合同成立。

口頭合同 篇3

  一、勞動合同變更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發(fā)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合同訂立后,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難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脫節(jié)的情況下,若繼續(xù)履行,有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guī)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fā)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xù)履行,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

  上述情形并不是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后的內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現實當中,會存在有些用人單位故意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或兩份勞動合同,主要內容都不填,等“有用時”隨意填寫,與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大相徑庭,試圖逃避勞動執(zhí)法部門監(jiān)管,規(guī)避自己的勞動風險及責任。用人單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權為由,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勞動報酬等進行單方變更調整!秳趧雍贤ā奉C布實施后,勞動合同中“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約定成為了法定必備內容。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不得擅自變更,除非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下列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第三,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guī)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

  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fā)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fā)生變更。

  (3)客觀方面的原因。

  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fā)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

  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3、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單方調整崗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調崗權需滿足如下要件:(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2)用人單位可不經員工同意即可對其調整工作崗位。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法律就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崗位調整的單方權利。勞動者經過崗位調整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有權利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否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無效行為。

  三、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和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备鶕摋l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條規(guī)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符合以下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口頭變更的內容須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變更情形,即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變更符合實質要件,而僅缺少書面的形式要件;

  2.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異議;

  3.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如何認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呢?

  通常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勞動合同變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書面形式記載變更內容,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是可以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效力,一方面這樣的做法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另一方面雖然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還是可以從其他企業(yè)內部的文件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對于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首先應將“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作為解決這類問題的原則來對待,因為這有利于保護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我們要考慮不能簡單否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針對某些事項的口頭變更,否則會出現違背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并使勞動關系復雜化。比如用人單位口頭承諾給勞動者增加工資并實際履行等等使得勞動者受益的行為。但由于實踐中實際大量存在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容易導致勞動合同關系的不確定性,因此對于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應賦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通過以上文章的分析,小編認為還是應該對有利于勞動者的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認,同時,勞動者應該通過補簽等方式加強其效力,以確保自己合法權益能夠維護。

口頭合同 篇4

  一、口頭合同的有效適用情形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F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

  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guī)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二、口頭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頭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guī)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陬^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于發(fā)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

  現行《合同法》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為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頭形式,否則發(fā)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三、口頭合同的效力認定

  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這個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1、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5、意思表示真實。

口頭合同 篇5

  口頭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什么樣的合同可以作出口頭合同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于“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guī)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本文就口頭合同有無法律效力做簡單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口頭合同的有效適用情形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F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guī)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口頭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頭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guī)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陬^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于發(fā)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見稿原本規(guī)定,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涉外合同、價款或者報酬10萬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律規(guī)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依照其規(guī)定。

  但是,鑒于我國東西部、城鄉(xiāng)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例如10萬元在深圳、上海的經濟往來中不屬于數額巨大、而在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卻屬于數額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條修改了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改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為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頭形式,否則發(fā)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口頭合同的效力認定

  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口頭合同 篇6

  企業(yè)的生產經營狀況是隨著市場競爭的形勢和企業(yè)自身的情況而不斷變化的,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及薪酬標準是企業(yè)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對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可或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條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確雙方勞動合同中權利義務的具體變更形式,一方面是勞動合同書面化原則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預防以后因變更事項理解不明發(fā)生爭議。但是,此條款的規(guī)定也會產生理解上的困惑:一是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何理解?二是如果沒有進行書面形式的.變更,口頭或事實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又如何認定?有觀點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認定為勞動合同未變更,仍然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也有觀點認為,勞動合同的變更實際上是原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原有合同的基礎上,根據變化了的條件重新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與訂立勞動合同一樣,理所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還有一種觀點,對于變更勞動合同,原則上應采取書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對于口頭變更的形式也應給予肯定性評價,不能否認其變更的效力。

  我們認為,完全否認勞動合同口頭或事實變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應被理解為管理性的強制性規(guī)范而非效力性的強制性規(guī)范。當事人未采取書面變更形式不能認為其違反了強制性規(guī)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經客觀形成的合意無效。只要變更后的合同內容不違法且經過一定期間勞動者未提異議的,就應當對這種變更行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評價,否則亦有可能嚴重干預企業(yè)經營管理自主權。據此,本司法解釋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合同變更采取口頭形式符合我國企業(yè)生產經營管理的現狀,同時對于那些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通過口頭變更后履行了較長時間的勞動合同,應當確認其效力,防止處于懸而未決的事實狀態(tài)。當然,這些必須建立在勞資雙方合意的前提下,而這種合意是通過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表現出來的,且這種實際履行的表現具有連續(xù)性。也就是說,雙方實際履行行為須達到一定履行期間才能表現并被認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已實際變更,并達成了合意,否則僅僅停留在口頭上的合同變更并不能引起勞動合同實際變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實際履行口頭變更合同多長時間才能視為雙方已經實際變更了勞動合同,從而作為判斷無書面勞動合同變更的標準呢?實踐中對此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實際履行期限至少超過一個月才能認定雙方已經實際變更履行了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后工作滿一個月,用人單位已支付了變更后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并未提出異議,可以視為認可變更的內容。

  綜上,正確理解《解釋(四)》對于此項的規(guī)定,主要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二是實際履行期限超過一個月;

  三是就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口頭變更勞動合同雖然比不上書面變更,但是口頭變更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顯然這些條件要比書面變更嚴格的多。

口頭合同 篇7

  口頭合同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于“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guī)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口頭合同的訂立方式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F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guī)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合同采取口頭形式的優(yōu)點是簡便快捷,缺點在于發(fā)生糾紛時取證困難。所以,對于可以即時清結、關系比較簡單的合同,適于采用這種形式。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及較為復雜重要的合同則不宜采用這種合同形式。在實踐中,合同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意味著不產生任何文字憑據,如人們在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店主開具發(fā)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而不能作為合同成立條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證據表明口頭合同的成立,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頭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

  口頭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頭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guī)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陬^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于發(fā)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見稿原本規(guī)定,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涉外合同、價款或者報酬10萬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律規(guī)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依照其規(guī)定。

  但是,鑒于我國東西部、城鄉(xiāng)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例如10萬元在深圳、上海的經濟往來中不屬于數額巨大、而在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卻屬于數額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條修改了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改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為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頭形式,否則發(fā)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口頭合同】相關文章:

實用的口頭合同3篇04-26

有關口頭合同三篇05-02

口頭合同匯編七篇05-01

有關口頭合同3篇04-29

有關口頭合同4篇05-06

小升初面試口頭作文09-19

口頭自我介紹15篇11-28

面試口頭自我介紹[熱]09-26

口頭面試自我介紹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