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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歸國 暑期實習非廉價勞力
據(jù)《青年報》報道,隨著高考的落幕,漫長的暑假以及寶貴的實習期即將到來,而實習期間的工資問題成為了小李最近的煩心事。日前,閔行區(qū)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實習期的欠薪案。
2010年12月,小李在英國格拉斯哥獲得理學碩士后回國工作,在面試一家資產(chǎn)管理公司時,對方開出了豐厚的工資待遇以及擔任項目經(jīng)理職位、按季度漲薪等條件,小李欣然入職,2011年2月,公司與之口頭約定實習期1個月,不發(fā)放工資,補貼370元交通和餐飲費,一個月后正常發(fā)放工資。
一個月過去了,等待著轉(zhuǎn)正的.小李卻被告知因為培訓等原因?qū)嵙暺谝娱L,還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此后一年時間,小李的工資從370元/月漲到了3250元/月,但這與公司承諾的薪酬待遇仍然相去甚遠。直至2012年的3月,已然一年兩個月過去了,眼看轉(zhuǎn)正無望的小李向公司提出辭職并向閔行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
“如果小李一開始就對相關(guān)工資待遇有異議,可在每月工資發(fā)放簽收時提出,但其并未提出,所以公司認為,仲裁裁決要求支付小李工資差額的裁決不公正,公司請求法院判決無須支付小李工資差額。”法庭上,原告資產(chǎn)管理公司陳述了己方意見,認為雙方已就實習期工資問題已經(jīng)達成約定,請求法院判決閔行區(qū)勞動仲裁委的裁決不生效。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及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法院判決:原告資產(chǎn)管理公司支付被告小李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期間的工資差額共計36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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