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生育保險應遵循的計劃生育對象與政策(梅州市)
我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對象:
我國《憲法》規(guī)定;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計劃生育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
推行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qū),下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guī)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1、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組織鑒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為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4、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5、夫妻中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yè)連續(xù)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6、夫妻雙方均屬農業(yè)人口,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梅州市關于生育保險應遵循的計劃生育政策
計劃生育是指有計劃的生育子女的措施,主要內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yōu)生,從而有計劃地控制人口。
此政策意義在于關系到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關系到國計民生、國家興旺、民族繁榮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
實行計劃生育有兩方面的途徑:
一是未婚青年實行晚婚;
二是已婚夫婦采用科學的方法做到有計劃地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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