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關鍵詞:民生 行政 司法救濟
論文摘要:我國著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改善民生、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這些國家政策的調整為我國行政法學發(fā)展提供了寶貴契機。尤其是,改善民生的國家政策將推動行政訴訟研究,有序參與的民主政策促進行政司法救濟的研究,而利益統(tǒng)籌政策將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對這一領域的熱切關注將直接影響我國行政法學的未來發(fā)展。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的行政法學在激烈的社會變遷中已成為一門充滿無限生機的學科。每一種行政法理論背后,皆蘊藏著一種國家理論。黨的十七大報告不但確立黨的綱領而且確立了國家的未來發(fā)展綱領,隨著我國的國家政策對民生問題的高度關注,對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嶄新課題。
一 關注民生促進行政法學研究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必須在經(jīng)濟發(fā)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改善民生作為當前社會建設的重大任務,表明了執(zhí)政黨及其政府力圖解決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xiàn)實的利益問題的勇氣和決心,彰顯了對現(xiàn)代國家社會功能的嶄新認識。在轉型時期的當下中國,民生問題已非簡單的衣食住行.教育、醫(yī)療,就業(yè)、環(huán)境、社會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都與民生改善息息相關。在民生問題成為政府基本的施政目標之后,行政法學無疑應當更加關注社會性規(guī)制研究。從“十七大”報告的論述上看,發(fā)展民主政治將成為我國未來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重要任務。在行政過程中的公民有序參與將打破政府對公共事務的壟斷,然而,在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進行密切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學的使命就遠非拘泥于對公共權力的馴服,它不僅要防范公權力作惡更要激發(fā)公權力行善。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升,因公權力的行使侵犯私權利而引發(fā)的行政爭議也日趨復雜,如何確定及依法保護行政訴訟中訴之利益已成為行政司法領域急需探討的問題。
二 關注民生定位行政訴訟中訴之利益
“訴之利益”的定位是行政訴訟中的基礎性概念,它與當事人行政訴權的行使、法院審理范圍的界定密不可分。雖然行政訴訟能夠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審判權不是萬能的,法院只對能夠審查的行為,由合格的當事人在適當?shù)臅r候提起的訴訟才能受理。行政訴訟中對訴的利益的審查,旨在明確何種私權利可以對公權力的行使提出質疑,進而避免無意義的訴訟阻礙行政效率的實現(xiàn)。由于訴訟途徑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權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訴權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濟所必需的程序權。
隨著國家政策對民生的高度關注,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需依法維護的“訴的利益”也產(chǎn)生了重大變化。第一,從“自然權利”到“社會權利”的擴大。公共事業(yè)的提供和社會福利的保障成為了政府必須承擔的義務,與之相對應的是公民享受這些服務的權利,就業(yè)權、環(huán)境權等新型權利被納入了法律保護的范圍,法律對于權利的保障已經(jīng)不限于人的自然屬性,轉而強調為個人充分發(fā)展物質、智力和精神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二,從“法定權利”到“法律保護的利益”擴大。隨著政府角色的轉變,對傳統(tǒng)行政訴訟模式構成了極大的沖擊。一方面,在行政行為已經(jīng)“無孔不入”的情形下,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接觸范圍擴大,對公民利益構成了更大的威脅,另一方面,在給付行政的理念下,越來越多的政府行為不再是針對具體相對人做出,而是提供給社會大眾;第三,依法維護的訴訟主體資格擴大化。我國的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前,公民對行政機關的起訴一直適用民事訴訟法,可以說我國的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發(fā)展而來的,因而民事訴訟中“訴的利益”界定標準對日后的行政訴訟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雖然2000年的《若干解釋》將原告資格擴大適用于“法律上利害關系人”,但《若干解釋》也只是將可以請求司法救濟的“個人利益”的范圍適當放寬,所謂的“法律上利害關系人”仍然是為自己的利益提起訴訟的。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政府行為已經(jīng)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每一個角落,在一些公民曾經(jīng)只能被動接受而沒有任何發(fā)言權的領域,有越來越多的人站出來對政府決策說。不”,這對現(xiàn)行法律的空白與滯后形成了巨大的沖擊。從2000年起,壘國范圍內出現(xiàn)了各式各樣的公益訴訟案件,人們紛紛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己任,有人將其稱為“一場方興未艾的法律運動”。然而面對公眾的熱情關切,由于缺乏制定法的有力支撐。法院只能予以謹慎的回應,這促使我們對如何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法理思考。 三 關注民生掏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利益統(tǒng)籌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在利益主體和利益內容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根本方法就是“統(tǒng)籌兼顧”,利益統(tǒng)籌貫穿于利益的激勵,表達、協(xié)調和保障的壘過程,但關鍵還是體現(xiàn)在對不同利益沖突的化解上。也就是說,多元的利益訴求和多元的利益表達不可避免地會引發(fā)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而利益沖突的消除實際上也就是一個統(tǒng)籌不同利益的過程。在社會沖突不斷加劇的情況下,利益統(tǒng)籌的理念應當貫穿于各種社會糾紛尤其是行政糾紛的解決之中。
(一)構建以行政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目前,處于社會轉型期中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在不斷加劇。特別是隨著城市房屋拆遷、農(nóng)村土地征收的強力推行,民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在局部地區(qū)日趨緊張.群體性事件甚至暴力事件也時有發(fā)生。盡管行政訴訟制度的實施已有20年之久,但民眾在與政府之間發(fā)生糾紛時往往首先采取的都是內部施壓、上訪等非常規(guī)性的方式,最后通過司法尋求解決的并不占據(jù)主流。私力救濟的盛行特別是信訪潮的涌現(xiàn)反襯出公力救濟尤其是行政訴訟的無能。我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數(shù)長期處于低迷狀態(tài)即是明證。也許信訪救濟與法治之間亦敵亦友的悖論關系可能會成為其作為具有補充性的“特殊行政救濟”的理論基礎,但正式行政救濟社會認同度的下降卻值得格外警醒。
筆者認為, 思想?yún)R報2012年4月,鑒于我國當前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現(xiàn)實狀況.應當著力恢復司法在行政糾紛化解中應有的核心地位.從根本上扭轉行政糾紛解決無序的局面,進而把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從家庭的血緣關系、從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地緣關系、從單位的計劃管制關系、從國家機關的非權力化關系(調解關系)中解脫出來。以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至少有三項急迫任務:一是系統(tǒng)改造現(xiàn)行信訪制度,徹底改變信訪是行政糾紛化解主渠道的現(xiàn)狀,二是吸收域外“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機制的合理成分建立起公正、透明,專業(yè),有效的行政裁判制度,為行政糾紛的及時化解提供新的渠道;三是進一步修正現(xiàn)行行政復議特別是行政訴訟制度,擴大行政司法救濟的受案范圍,使司法常規(guī)手段成為民眾最為信賴的行政糾紛解決機制。
(二)在行政司法救濟中貫徹糾紛解決觀
長期以來,“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制度的唯一(或根本)目的”的觀點盛行于行政法理論界與實務界。這種理解雖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卻忽略了一個基本事實:同其他訴訟一樣,行政訴訟原本就是一種專門解決行政糾紛的制度。在利益不斷分化整合的當代中國,應當將不同利益的統(tǒng)籌內化為糾紛解決的全過程,在未來的行政司法救濟中更應當貫徹糾紛解決觀。事實上,新近的一些動向已經(jīng)反映出糾紛解決觀在行政司法救濟中的體現(xiàn),如2007年4月24日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審判工作的意見》第8條即將行政審判制度的功能定位在“保護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優(yōu)化司法環(huán)境、化解行政爭議”上。筆者認為,在行政司法救濟中貫徹糾紛解決觀需關注以下問題:首先,通過《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擴大受案范圍,重新界定受案標準問題,其次,行政救濟程序中納人協(xié)商機制,就是允許當事人在明辨是非、平等協(xié)商、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達成某種協(xié)議,審查機關予以認可.以解決行政爭議、終結審查程序的制度,以彌補判決方式的缺陷。
讓司法的陽光溫暖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國家有義務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xiàn),為公民提供積極的司法救濟,從而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